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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職工應在產后或術后三個月內向統籌地經辦機構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 。ǘ┯媱澤芾聿块T出具的《生育證明》或女職工用人單位所在鄉鎮(街道)計生辦出具的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證明或女職工生育管理地所在縣(市、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符合再生育條件需實施復通手術的批準證明; 。ㄈ┒c醫療機構出具的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生育醫學等證明; 。ㄋ模┡c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文本。 職工所在單位或受委托代為申領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單位介紹信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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