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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住院統籌保險暫行辦法》實施前已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因單位破產、撤消、解散或改制置換身份,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且實行一次性安置的,應在2006年6月30日前由本人持下崗職工證、醫療保險卡及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住院統籌保險的繳費標準一次性繳足斷保期間和本年度的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住院統籌保險費、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費。續保后與原參保年限連續累計計算參保繳費年限,但斷保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從續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住院統籌保險待遇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待遇。2006年6月30日前未辦理續保繳費手續的,視為中斷參保,再辦理接續醫療保險關系手續時,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住院統籌保險的繳費標準一次性繳足斷保期間和本年度的基本醫療住院統籌保險費、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費,續保后與原參保年限連續累計計算參保繳費年限,但斷保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從續保繳費的9個月后享受基本醫療住院統籌保險待遇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