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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職工應當按規定參保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 本條例實施后首次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計繳費滿十年的,可以不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未滿十五年的,繼續參保繳費滿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計繳費滿十年后,可以不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本條例實施前已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職工,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滿十年且在本市累計繳費滿十年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不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