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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勞動、公安等部門在辦理市外育齡人員的錄用、調動或者戶口遷移手續時,應當核查其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經戶籍遷入地鎮區計劃生育辦公室查驗過的計劃生育證明;沒有按規定采取節育措施,或者不符合生育規定懷孕的,采取節育或者補救措施后才能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對超生人員,從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錄用、調進或者遷入。 戶口遷移時持有批準生育證明的已婚育齡婦女,由遷入地鎮區計劃生育辦公室重新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換證,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注銷;不符合生育規定懷孕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強行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