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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協商訂立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自《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之日起,其法律責任按《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此前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中的“最低工資標準”是指月最低工資標準;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按月累計,不足一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時間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