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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或其所在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劃入工傷保險基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的標準給付傷殘津貼至工傷職工死亡。 《廈門市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規定》施行后、《條例》施行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等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辦理退休手續,退休養老金標準高于傷殘津貼的,可選擇享受退休養老金,并相應按退休人員調整養老待遇的規定調整養老金;選擇享受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給付至工傷職工死亡,并相應按傷殘津貼的調整規定調整傷殘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