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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根據當事人意愿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專利行政部門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除專利侵權糾紛外,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五)其他專利糾紛。 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專利行政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 鼓勵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行業協會等開展專利糾紛的調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