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工會代表的職責: (一)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和委員,參與處理本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按時參加仲裁委員會會議,遇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應出具委托書,委托本組織其他人員出席會議; (三)對仲裁裁決意見依法行使表決權; (四)參與研究處理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仲裁庭提交的重大疑難案件,參與審查、批準案情復雜,需要延期處理的案件; (五)對應當受理未予受理的案件,有權提請仲裁委員會依法受理; (六)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應當要求仲裁委員會主任提交仲裁委員會重新處理; (七)對受理的集體勞動爭議及本地區有影響的個人勞動爭議案件,及時向本級及上級工會書面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