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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4年1月1日起,工傷保險費率實行行業差別、浮動費率。 經辦機構根據《條例》及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浙勞社工傷〔2003〕222號)規定確定參保企業的行業類別及繳費費率。 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傷保險的,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按照不同行業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行業類別及2003年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確定繳費費率。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實行浮動費率,由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動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