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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及省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 (二)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 (四)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私挖亂采煤炭資源的行為; (五)每年組織兩次以上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檢查; (六)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協調解決煤礦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七)制定煤礦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煤礦應急救援體系,組織煤礦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