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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一)屬于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人事爭議范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四)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仲裁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人事爭議事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