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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ㄒ唬┪磳Σ少彽氖称吩虾蜕a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 。ǘ┪唇⒉⒆袷夭轵炗涗浿贫、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ㄈ┲贫ㄊ称钒踩髽I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 。ㄋ模┪窗匆幎ㄒ筚A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 。ㄎ澹┻M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 。┥a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ㄆ撸┌才呕加斜痉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