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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致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 (二)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聘用)合同而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愿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聘用)關系的;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經辦機構簽定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書面協議,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