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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參保農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參保農民工的供養親屬,自愿一次性享受有關定期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同時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工傷保險基金按以下標準一次性支付待遇: (一)原應按月享受的傷殘津貼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歲、女55周歲,最長為20年。 (二)原應按月享受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支付至75周歲,最長為20年。 (三)原應按月享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歲;配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歲,最長不超過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