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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必須在工傷事故(含職業病、下同)發生后30日內,向所在地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填寫報送《工傷認定申請表》,附送傷亡職工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證明)、身份證、病歷資料(或職業病診斷書)或死亡證明及相關材料復印件各一份。屬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一)屬非正常上班時間及非正常班次發生的工傷,應附送上下班時間簽到表單或考勤打卡記錄復印件。 (二)屬上下班路上發生的道路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應附送交警部門制發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上下班路線平面圖、住宅權籍或租房協議復印件或租住證明原件各一份。 (三)屬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傷害的,應提交公安機關處理結論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四)屬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遭受傷害的,應提交區一級相應行政機關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頒發的榮譽證書。 (五)屬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六)屬因公、因戰致殘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舊傷復發的,應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舊傷復發的鑒定結論;屬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應提交《工傷確認書》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舊傷復發的鑒定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