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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退休干部的住房建成以后,民政部門負責分配,房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維修。住房收費標準,依照粵府[1981]92號文件規定,按當地政府機關干部宿舍收費標準收費。民政部門要根據軍隊退休干部的年齡、身體等具體情況,做好住房分配。分配住房的標準:團職干部七十平方米建筑面積,營職以下干部五十平方米建筑面積。分配住房的原則:夫妻雙方同時退休的,按職務高的一方居住標準分配住房;一方退休、一方仍在部隊的,暫不安排住房;一方離休、一方退休的,隨離休干部居住;現在住地方分房(指分配給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其住房面積不低于現行規定標準的,不再分配住房。住房面積低于現行規定標準(不包括《暫行規定》公布以前接收的軍隊退休干部),本人要求分配住房的,可分配住房,但應將原住房收回,不得同時占用兩處住房。對其中人口較多、住房較擁擠的,經當地主管部門批準,可酌情留用一部分住房。 房管部門收回這部分住房后,應優先照顧分配給以前回地方的無房和住房擁擠的軍隊退休干部。廣州地區的軍隊退休干部,住部隊房屋的,分配住房后,應將原住房交回部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