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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衛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2005-07-01 中衛市人民政府 寧夏中衛市 |
內容: | 職工因工死亡,享受以下待遇: (一)喪葬補助金:按照自治區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計發。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計發標準為工亡職工本人48個月工資,其中:對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失蹤或死亡的按60個月本人工資計發。失蹤人員在其親屬領取工亡待遇后又出現的,己領取的工亡待遇應當退還或者由經辦機構追回。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工亡職工本人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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