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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范圍: (一)未納入云南省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藥品費。 (二)未納入云南省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項目費用。 (三)有第三者或其他賠付責任的醫療費用。 (四)參保人員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住院病人不遵醫囑拒不出院者,自醫院通知出院第2天起的醫療費用;掛名住院或不符合條件住院的費用;治療期間與病情無關的費用;處方與病情不符的藥品費用;超過規定處方用藥量和帶藥量的費用。 (七)違法犯罪、酗酒、自殺、自殘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不符合轉診、轉院規定及未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醫療費用;擅自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費用。 (九)未經物價、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醫院自定項目、新開展的檢查、治療項目和自制藥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國家定價的藥品,超出規定零售價格收取的費用。 (十)其他不屬于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