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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違法行為舉報的制度,設立專門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并為舉報者保密。 對當事人的舉報和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違法行為的查處,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情況復雜確需延長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立案情況和處理結果通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在傳播媒體上予以公布,并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管理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