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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條件,戶口屬山西省內的,其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支付,直至喪失領取條件時止。 供養親屬戶口屬外省的,符合享受供養條件,其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支付,直到喪失領取條件時止,供養親屬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除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和《試行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外,根據農民工死亡時核定的供養親屬年齡和按月享受撫恤金數額,其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標準為: (一)配偶、父母年齡在65周歲(含65周歲)以下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80個月; (二)年齡在65周歲以上至70周歲(含70周歲)之間的計算120個月; (三)70周歲以上的計算60個月; (四)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滿18周歲失去供養條件的余年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