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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補貼的申領、審核與撥付程序 (一)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及經認定的定點職業介紹機構于每季度結束后的10日內(節假日順延,下同),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三份)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領職業介紹補貼: 1.填寫完整的《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表》和《職業介紹補貼人員名冊》(全省統一格式和內容); 2.免費職業介紹對象的《居民身份證》、《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登記證明; 3.《職業介紹推薦信》存根; 4.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或靈活就業的有效證明(如勞務協議,標明用工期限的用工回執,申領補貼人員和雇主提供的證明等); 5.《職業介紹許可證》復印件; 6.職業介紹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復印件; 7.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二)審核撥付。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收到職業介紹補貼申領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對職業介紹機構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在《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和蓋章,連同有關申報資料(一式三份)送同級財政部門; 2.財政部門應在收到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的材料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在《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和蓋章后,一份留存,兩份退勞動保障部門,并正式發文下達補助資金,將職業介紹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職業介紹機構的賬戶; 3.勞動保障部門應于每季度結束后的30日內向申領補貼的職業介紹機構下達一份經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批的《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