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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停工留薪期內、產假期間內勞動者繼續上班,用人單位已支付工作期間相應的工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產假津貼的,是否支持? 勞動者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產假津貼的前提是因工傷、生育需要停工作接受治療、休息,如果職工在此期間已經開始上班,說明其傷情、身體狀況已經不需要停工治療、休息,不符合享受停工留薪期、生育津貼的條件。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支付工資即可;但其工資低于停工留薪期工資、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補足,即實際工作的工資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產假津貼)不可兼得,兩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恢復工作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