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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須滿1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應當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按月計算)的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以下簡稱“過渡金”);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按月繳納。過渡金的繳費標準為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5%。 用人單位應當按參保人員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為其一次性繳納過渡金,仍不足繳費年限部分由其本人一次性繳納,并由用人單位代收代繳。 軍隊轉業或者經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批準調入本市行政區內用人單位的職工,其之前的工作年限,由調入的首家用人單位承認,連續計算工齡,并按照前款的規定為其繳納過渡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