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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組織調解爭議案件遵循以下程序: (一)發生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可以主動介入,引導當事人主動選擇、自愿接受調解服務,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進行調解。 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的,調解組織應當征詢對方當事人同意后再進行調解。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做好記錄,在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二)調解組織在收到調解申請后,應當審查申請事項是否符合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受理范圍、申請人及被申請人主體是否適格、有沒有具體的申請請求及事實理由等,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受理申請后,調解組織可以根據案情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調解小組一般由三名工作人員組成,其中一人擔任組長;簡單的勞動人事爭議,也可指定一名調解員獨任處理。 (四)調解過程中,調解小組或者調解員應調查了解情況,全面掌握爭議事實,做好筆錄;采取電話、面談、召開調解會議等多種靈活方式與爭議雙方進行積極溝通,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事實、申辯理由,根據申請人、被申請人意見,提出調解建議,促成當事人和解或者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案件的基本情況、調解進度、延期情況等,應當填寫《調解情況記錄表》。 (五)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小組或者調解員應當及時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項、調解的結果和協議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調解協議書應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和調解組織各執一份。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在調解終結書中說明情況,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