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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獎勵或者報酬給付的方式和金額,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無約定或者規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所發獎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二)專利實施后,應當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每年從實施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三)專利技術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應當在獲得轉讓、許可收益后三個月內,從收取的轉讓費、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獎金、報酬可以采用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