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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應對鑒定確認的工傷康復人員擬訂工傷康復方案,內容包括工傷康復期限、康復內容效果、康復費用結算、康復人員注意事項等,經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核認。工傷康復人員的工傷康復方案,應書面告知工傷康復人員并由本人簽字認可。 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對工傷康復對象應建立工傷康復檔案,詳細記錄康復治療過程。康復檔案包括:康復計劃、康復治療處方、康復實施人、康復實施時間、康復次數、經康復對象本人簽字的康復執行單、康復前評估、康復中評估和康復后評估。康復對象的康復檔案記錄不全、不詳或不實的,其工傷康復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應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工傷康復工作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