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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員由本級民政部門考核、任命。 婚姻登記員應當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其他人員不得從事本規范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工作。 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印制。 婚姻登記員應當至少每2年參加一次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業務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婚姻登記處應當及時將婚姻登記員上崗或離崗信息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上報的信息及時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