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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二十二條
2009-04-16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法民一(2009)3號 浙江省 |
內(nèi)容: |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并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仍繼續(xù)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理并作出裁決書或調(diào)解書后,當事人以逾期受理或裁決違法為由,要求撤銷裁決書或調(diào)解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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