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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存在檔案館的檔案由檔案館公布,必要時要征得檔案形成單位的同意或者報請主管部門同意; (二)保存在單位檔案機構的檔案由所在單位公布,必要時報請主管部門同意; (三)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其所有者向社會公布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 (四)非國有單位和個人寄存在檔案館的檔案,必須征得檔案所有者的同意; (五)檔案館對未開放的檔案,需要向社會公布的,應當報請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必要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保存的未開放的檔案,需要向社會公布的,由其歸屬的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批準。 利用檔案的單位或個人未經檔案館、檔案形成者同意或者未按規定經過批準,無權公布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