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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確認工傷康復定點機構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勞動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7號)中對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的有關要求。執行國家和系統內有關技術管理規范; (二)具備二級以上康復專科機構條件或三級綜合醫療機構資質。康復技術水平在本地區處于領先水平; (三)設有專門的康復病房,綜合醫院80張以上床位,專科醫院100以上床位; (四)康復業務用房面積在1000m2以上(不含病房),有獨立的康復功能評定、康復治療和康復支具安裝室; (五)有較為完善的康復器械和設備; (六)專業人員配備:擁有10名以上康復專業醫師(其中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比例一般不低于40%),經過專業培訓的康復治療師20名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