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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