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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
第三章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第四節(jié) 仲裁程序
2017-05-01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34號 廣東省 |
內(nèi)容: | 經(jīng)當事人申請,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gòu)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gòu)鑒定。鑒定費原則上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先行墊付,由對鑒定意見承擔不利后果的當事人承擔。工傷及職業(yè)病的鑒定費用承擔按照有關(guān)規(guī)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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