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三)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施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