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其中撥繳給上級地方工會40%部分的經費委托地方稅務機關代征,基層工會應留成60%部分的經費由繳費單位同時撥給其所在的基層工會。 開業投產滿一年仍未成立工會的企業,其按月向上級地方工會繳納工資總額2%的工會籌備金和工資總額0.5%的補償金,全額委托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實行自管經費的省直屬企業工會(福建省石油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會委員會、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工會委員會、福建煉油化工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中國水利水電閩江工程局工會委員會、中國福建對外貿易中央集團工會委員會)所屬基層繳費單位應繳納所在地地方總工會部分的經費,按其應繳納的比例委托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