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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與訴訟的銜接) 訴前委托調解,在上海版權糾紛調解中心主持下,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予立案并以調解或者撤訴方式結案;當事人在指定時間內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立案。 審前、判前委托調解,在上海版權糾紛調解中心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口頭調解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而不必由法院出具調解書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經上海版權糾紛調解中心主持調解達成書面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訴、申請司法確認或者經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后制作調解書。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判,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該糾紛經委托調解的情況。 邀請上海版權糾紛調解中心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允許當事人撤訴,或者由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后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判。 本意見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