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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其追回已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同時,可以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機構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未參加醫療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 (二)將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金支付的; (三)將不符合現行住院標準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療;或者偽造病歷掛名住院、分解住院;或者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或者將不符合出院標準的參保人員安排出院的;或者不遵守轉院規定,不合理地重復使用大型設備為參保人員檢查的; (四)將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轉由參保人員個人支付的; (五)將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醫療費用轉由醫療保險金支付的; (六)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醫療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禁止的行為,情節嚴重或者經警告仍不改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