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醫療期計算有關問題 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給予3個月到24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18個月、24個月)的醫療期,上述醫療期分別按6個月、12個月、15個月、18個月、24個月、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上述醫療期的計算,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8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期間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算的,一個月為三十日。即如果是間斷休的病假,一個月按三十日計算,則3個月病假為90日。如果職工不間斷休病假,則應分為以月的第一天開始和非以月的第一天開始起休病假兩種情況。如從5月1日開始不間斷休3個月病假,醫療期應計至7月31日。如從5月11日開始不間斷休3個月病假,則應按90日確定,即醫療期至8月8止,而不是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