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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工傷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 (一)認為其提供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完整或符合受理條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工傷保險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五)要求經辦機構履行支付已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 (六)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工傷行政訴訟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