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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的范圍為: (一)女職工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治療費、床位費、藥費,按照國家《孕產期診療項目》和《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規定的范圍,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超過規定范圍的醫療費和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職工生育期間住院床位費最高支付標準為20元,超過標準部分由個人自費,低于標準者,按實際費用支付。 (二)職工因實施計劃生育節育措施失敗而流產、引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職工因實施避孕、節育手術和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實施輸卵(精)管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女職工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癥、并發癥,生育后3個月以內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八款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女職工,其3個月以后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女職工,其3個月以后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