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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結算周期應當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一)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結算周期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實行年薪制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年終結算,預付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 (三)實行計件工資制包括全額計件工資形式以及其他相類似工資形式的,結算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四)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者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協議或者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付清工資。但企業與勞動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清工資; (五)實行其他工資制的,如結算周期超過一個月,應當每月預發一次工資,預發的工資應當不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其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