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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的信訪事項,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對詢問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來信來訪.按規定給予答復; (二) 對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的信訪材料,送本部門主管領導和相關處、科、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機構)處理: (三) 對符合勞動保障舉報投訴條件的來信、來電和來訪,由負責舉報投訴案件處理的機構按規定立案查處; (四) 對涉及勞動和社會保障的重要信訪事項,經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后立項辦理,同時報告主管領導; (五) 對反映緊急重大問題的,應立即向部門領導報告; (六) 對不屬于受理范信訪材料,應及時轉送、轉交有關部門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