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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 (一)成年人住院醫療保險的起付標準:社區定點衛生服務中心150元,定點縣(市、區)醫院(中心)300元,市級定點醫療機構400元,轉省、省外醫療機構500元;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計算,累加支付”,比例為: 起付標準-2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33% 2001元-4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38% 4001元-8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43% 8001元-15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48% 15001元-22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53% 22000元以上由統籌基金支付58% 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內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為22000元。 (二)未成年人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如下: 因疾病住院所發生的門診費用及住院醫療費用,符合規定按下列比例“分段計算,累加支付”,3周歲以下的嬰幼兒起付標準為300元,學生起付標準為100元,具體比例為: 起付標準-1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50% 1001元-5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55% 5001元-10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60% 10001元-30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65% 30000元以上由統籌基金支付70% 未成年人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內的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為30000元。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死亡的,由縣(市、區)社保機構一次性支付死亡補償金10000元,死亡補償金由法定受益人領取。 未成年人在校內遭受意外傷害,因自身責任應由自己承擔的門診、住院醫療費部分按40%的比例補助,一個醫保年度內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為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