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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一)申請人不具備主體申請資格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效的。 (三)不屬于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的。 (四)申請人不能夠提供完整必須的申請材料,并且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后,仍未在工傷認定申請的法定時效內(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交完整材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出具《工傷認定不予受理告知書》,注明不予受理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名稱及其條款。對于因不屬于本地管轄范圍而不予受理的,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有管轄權的單位名稱以及工傷認定申請法定受理時效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