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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7月1日起,設置5年新老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高于按原規定計發的數額的,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職的,按照《規定》的標準計發。在過渡期內,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低于按原規定計發的數額的,予以補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