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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招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城鎮戶籍,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身體狀況能夠勝任正常工作; (三)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五)已在我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六)所從事的職業或所學專業與用人單位擬安排的職業對口; (七)申報招調前在本單位連續繳納工傷保險費12個月以上,但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持有深圳市高級技工學校學歷和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生(以下簡稱“持雙證的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除外; (八)未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九)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 (十)不屬于正在接受監察、紀檢、司法部門調查的人員,正在被執行刑事處罰的人員,或者仍處于處分期內的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