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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管理 (一)參保單位信息變更。用人單位發生本章第四條 第一款所列的參保信息變更,以及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破產及依法終止時,應持變更申請書、工商變更登記表或有關機關批準變更的證明及裁定書等,填報《社會醫療保險參保變更表》,在30日內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中斷保險。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并表明個人暫不續保的,由用人單位攜帶有關證明,填報《社會醫療保險參保變更表》,在勞動關系正式終止后辦理醫療保險中斷保險手續。個人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每年四季度不繳納下年度保險費,次年1月1日起自動停保。 (三)市內轉移。參保人員在市區范圍內調動工作單位或變換參保委托代理機構,須填報《社會醫療保險參保變更表》,轉移醫保關系。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因居住地發生變更需要轉移到新的社區(村),應填報《社會醫療保險參保變更表》,經由社區蓋章,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 (四)轄市轉移。參保人員在轄市之間調動,由轉出地醫保經辦機構出具參保人在當地參加醫療保險的起止時間證明,到轉入地辦理續保。 (五)跨市轉移。參保人員轉出本市工作,持調動證明或外地單位聘用合同、調入地醫保經辦機構開戶銀行及賬號,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 (六)退休變更。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符合規定的連續繳納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累計年限,持養老保險退休審批表、醫保卡,填報《社會醫療保險參保變更表》,辦理享受退休醫療保險待遇的變更手續。辦理退休變更時,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累計參保年限,不足參保年限的人員補足后,方可辦理變更。因醫保個人賬戶按年度劃入,退休當年個人賬戶不變,辦理退休變更手續后醫療費用支付待遇按退休標準執行。 (七)注銷保險。參保人員死亡,在結清醫療費用后,由單位經辦人員或其親屬持其死亡證明、醫保卡,填報《社會醫療保險參保變更表》,辦理注銷手續。 (八)險種變更。本市城鄉居民在1個參保年度內只能參加1種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參保年度內被單位錄用,應從單位錄用之月起停止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為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繳納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以轉入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4%的比例補繳保費差額后,繳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可以和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補繳的保險費全部劃入社會統籌基金。 (九)掛失換卡。參保人員遺失醫保卡,需攜帶本人身份證立即到發卡銀行辦理掛失、換卡業務,7個工作日后在同一掛失網點憑《掛失申請書》及身份證領取新卡。醫保卡損壞后不能修復的,在醫保經辦機構或發卡銀行辦理免費換卡,7個工作日后領取新卡。參保人員在換卡期間需要就診的,先行在定點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用;待領取新卡后,憑《掛失申請書》復印件或醫保經辦機構開具的證明,到就診的醫療機構報銷。 (十)斷保接續。醫保中斷的人員接續保險,需憑原參保有關信息到經辦機構查詢斷保時間,核算應補繳的保險費,核查斷保前個人賬戶是否超前支付。用人單位職工接續保險,保險費補繳至當年當月;個人接續保險,保險費需繳至當年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