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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責令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建議有行政處分權的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規范性文件的公布和備案制度的; (二)不執行新頒布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報告制度的; (三)不執行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報告制度的; 。ㄋ模┎粓绦腥嗣裾捌浞ㄖ乒ぷ鳈C構對行政執法爭議調處決定的; (五)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或者拒絕報告《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執行結果的; 。┓恋K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