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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逐級轉診、轉院和雙向轉診、轉院制度,合理控制轉外就醫。參保人員原則上在本地就醫,確需轉診、轉院的,需持定點醫療機構的轉診、轉院病情證明到屬地醫保經辦機構審批后方可轉診、轉院。從下級定點醫療機構轉上級定點醫療機構的,須補足起付標準差額部分;從上級定點醫療機構轉下級定點醫療機構或平級轉院的,個人不再承擔起付費。 參保人員因急診需在外地就醫的,應在住院后3日內向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經批準并備案后,方能報銷住院醫療費用。轉外、異地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待醫療終結后,持社會保障卡和有效單據(醫療費收據、病情證明、住院清單等)在30日內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報銷醫療費用。不在規定時限內報銷醫療費用(特殊情況除外)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