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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至十級傷殘人員本人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者七級至十級傷殘人員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一次性發給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對于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的人員: 1、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從業人員平均工資18個月和16個月的數額;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本級月傷殘津貼36個月和34個月的數額; 2 、七級、八級、九級、十級傷殘的,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14、12、10、8個月的數額。 七級和八級傷殘人員的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五級月傷殘津貼32、30個月的數額,九級和十級傷殘人員的分別為六級月傷殘津貼28、26個月的數額。 (二)依法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的,傷殘人員可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且用人單位還應按前項規定的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的3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并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按本條規定計算傷殘就業補助金,截至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本人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在計算本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時,應當扣除評定傷殘等級后已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時間,但最低不應少于3個月的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