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定點零售藥店在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的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協議處理: (一)涂改、偽造和變造外配處方,不按外配處方的藥品、劑量配藥,以藥換藥和以藥換物,向參保人銷售假藥、劣藥的; (二)違反價格政策,擅自提高藥品價格,或對參保人購藥收費高于其他人群的; (三)利用本店醫療保險網上信息系統給其他單位記賬的;收取經銷商賄賂銷售和記賬醫療保險藥品的;留置、押放社會保障卡的;不向參保人出具加蓋業務章的醫療保險記賬清單、收據發票或提供虛假清單、收據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參保人提供銷售藥品服務的; (五)無正當理由對市社會保險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虛假證明的; (六)為參保人提供銷售藥品服務時,出現差錯、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將醫療保險藥品銷售數量納入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補貼等計發考核內容的; (八)其他違規行為。 |